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我区光伏扶贫建设指标分配方案的通知 内发改能源字〔2017〕119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要求,结合我区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指标分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我区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6]108)确定的“在2020年前,我区国贫和区贫旗县建设约140万千瓦光伏扶贫工程,保障5.6万户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持续扶贫20年”的光伏扶贫任务,国家下达我区2017年度的光伏发电建设指标全部用于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分配方案详见附件) 二、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各有关盟市行署(政府)或旗县区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光伏扶贫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扶贫工程实施、扶贫对象确认、扶贫资金到位等方面。各有关盟市可以根据贫困旗县的意愿采取异地扶贫的模式,选择电力消纳条件好的地区集中建设,应对本地区的光伏扶贫建设实施方案严格把关,确保政府出资及时到位,切实保障受益贫困户的合法权益。 三、各有关盟市应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建设指标规模和自治区扶贫办确定的光伏扶贫对象范围,向自治区承诺扶贫资金财政兜底后,按照贫困旗县申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先后顺序批复建设实施,并指导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投资主体尽快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和扶贫办报送光伏扶贫工程的进展情况,确保光伏扶贫工程在2018年10月前开工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建成投产。 四、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实施光伏扶贫的地区做好光伏扶贫项目电网接入手续办理,积极推动光伏扶贫工程尽快并网投运。 五、请各有关盟市应建立对光伏扶贫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审计和督察光伏扶贫项目的运营情况,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作持续稳定实施。 此通知 附:1.内蒙古自治区光伏扶贫建设指标分配方案表 2.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