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6 09:19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8月15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印发《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本细则适用于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参照本细则执行。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配备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并具备自动电压调节(AVC)功能。新建风电场、光伏电站 AVC(含 SVG、电压质量,下同)调试时间应不超过2个月,扩建
风电机组、光伏发电单元AVC调试时间应不超过一个月。调节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要求:
1.未按规定时间进行AVC功能联调,或未经审批正式投入闭环运行的场站将被视作不具备 AVC 功能,按照额定容量每月每万千瓦1万元进行考核;
2.已经与调度AVC主站完成闭环联调的风电场、光伏电站AVC 投运率(与主站闭环运行)必须达到98%,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按每低于 1%,每天每万千瓦考核12元;AVC调节合格率必须达到100%,2分钟内未调整到目标指令要求的视为不合格。AVC月调节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按每低于1%,每天每万千瓦考核12元。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 AVC 投运率及调节合格率合计考核费用上限分别为每月每万千瓦1.5万元、1万元。
3.动态无功调节能力不满足要求,导致考核点电压日波动率超过4%的,每发生一次考核8000元。
详情如下: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企业,售电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新型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持续推进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办制订了《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