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3 16:44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1月3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湖北源网荷储
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建立健全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湖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消纳,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湖北省内开展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是指当省内基本调峰资源无法满足系统运行需要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购买需求,通过调整市场经营主体出力,满足系统运行需要的市场化交易。启动条件为省内基本调峰资源用尽需要调用有偿调峰资源时。包括深度调峰(填谷)交易、 启停调峰交易、削峰交易等品种。
如果出现因阻塞产生的局部调峰困难,则无需启动全网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对局部参与调峰的市场主体按照“
两个细则” 相应条款进行补偿。
关于调峰服务费用分摊方,1.发电企业:统调范围内并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风电、
光伏发电、储能等企业;非统调范围内并网运行的接入电压等级在35kV及以上(市场初期接入电压等级以110kV及以上为主) 的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储能等企业;外来电,包括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电量以及以“点对网”送电的电源等,具备条件 时将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电量纳入。 2.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等。 3.其他需要分摊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补偿费用的市场主体。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湖北源网荷储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的通知
华中监能市场〔2023〕194号
国网华中分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湖北分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能源集团,华润电力华中大区公司,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湖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消纳,华中能源监管局组织对《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0〕87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湖北源网荷储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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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