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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超20%电量,不予接入!

2025-04-07 08:42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4月3日,吉林省能源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此外,文件同时公布了吉林省2025年1、2季度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舒兰为红区,其他均为绿区。全省总计可计入容量为1794.921MW。其中,国网吉林电力有限公司辖区可开放容量为1716.1MW,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辖区可开放容量为78.821MW。 全文如下: 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改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能源局、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更好的推进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管理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具体落实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衔接落地。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解读和宣传《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和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地。各级电网企业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合理安排《管理办法》发布日之前已完成备案项目的并网接入工作,避免并网延误。 二、做好规划和工作统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配电网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要素的衔接研究,按照《管理办法》科学统筹开展项目开发管理,不得以特许经营权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本级“十五五”能源发展规划,省能源局将结合各地规划,将分布式光伏发展统筹列入省级能源规划。各地要因地制宜探索分布式光伏与建筑设施融合发展路径,推动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科学布局、有序开发。 三、定期公布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电网企业要按年度编制《配电网承载力和提升措施评估报告》报省能源局,并同时上传至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省能源局依据电网企业报送的《配电网承载能力和提升措施评估报告》,按季度动态公布各市(州)本级及县(市、区)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每季尾月末在吉林省能源局官网发布)和预警等级(红、黄、绿,红色地区暂停接网项目备案)。各级电网企业要制定配电网改造升级计划,及时完成可开放容量不足区域的扩容改造工作。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认真统计本地各县(市、区)所有新增项目备案及并网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省能源局。 四、强化管理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具体备案层级和工作要求,以省发改委的具体要求为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可开放容量科学、严谨、有序为投资主体提供备案管理服务,备案时不需要投资主体提供项目指标文件。依据“谁备案、谁负责”原则,各地如发生超接网容量备案、违规备案等并导致出现不良结果的问题,由备案机关承担有关责任。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要求建立退出机制,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建设期内核查工作,合理整改或清退劣质项目,避免出现“批而不建、批少建多、建而不成”等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科学工作制度、并网要求和设计方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对下属区域公司做好监督指导,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需调整为集中式模式,要及时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办理。 五、科学动态调整余电上网比例。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六、强化建设运行管理。项目投资主体企业在使用光伏组件时,应参照有关标准,充分考虑材料抗低温、抗雪压、反射率等指标,合理预留运维空间,开展专业运维管理,保障项目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各级电网企业应开展科学调度,支持投资主体采取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聚合等形式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要高度重视项目建档立卡工作,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自然人户用类项目建档立卡填报并提交信息,其余各类项目由各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负责提交信息。投资主体和电网企业要在项目建成并网1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七、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谁备案、谁负责”原则,认真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细则(全过程),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项目全覆盖。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及时开展屋顶载荷能力、环境安全等评估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维护,做好项目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吉林省能源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通知》(吉能新能〔2022〕8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