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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新增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考核

2025-10-14 09:35来源:国家发改委 10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本办法适用于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1、定义: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2、实施体系: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3、实施路径: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4、核算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基本凭证进行核算,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1、定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2、职能分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并按年下达。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将权重分解至地市,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稳定在合理水平。 监测评价和考核监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纳入失信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同时进一步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举措,并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做好衔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消费 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们研究编制了《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版块“意见征求”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81929501,电子邮件请发至cuigs@nea.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12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对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并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相关行业范围适时调整。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行业发展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情况,适时对重点用能行业的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并明确过渡期限。 国家支持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在明确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之上,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基本凭证进行核算,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做好本区域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统计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核销等统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并按年下达。 第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将权重分解至地市,保障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稳定在合理水平。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大电网投资建设,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十五条  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数据信息;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省内绿证绿电交易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披露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及绿证绿电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使用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2。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的统计监测。 第十八条  对于由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第三方评估后,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第四章 监测评价和考核监管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情况按季度开展监测,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评估,并予以公布。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省级行政区域的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授权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予以约谈、通报,并纳入失信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同时进一步提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举措,并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做好衔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予以约谈、通报,并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 第二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其他评价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可持续航空燃料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及监测评价和考核监管等,另行制定实施。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 核算方法 本方法随《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发布,作为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核算方法 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完成情况按以下公式核算: 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企业生产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 非电利用统一采用热量进行核算,其中燃料燃烧热量采用燃料低位热值统计;对“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依据制氢氨醇等的用电量,采用发电煤耗法核算。 二、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核算方法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生物燃料燃烧等生产的热量,其中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利用优先采用热计量方式统计,对于不具备热计量统计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能量换算方式统计。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为该企业供热(制冷)消耗的总能量。 三、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核算方法 1.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2.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燃烧等综合燃料化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燃烧等综合燃料化利用产生的能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四、生物质能非电利用核算方法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生物质能燃烧等利用方式产生的热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附件2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核算方法 本方法随《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消纳量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计算原则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 接入公共电网且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电力行业统计职能部门认可的发电量数据。
  2. 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含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部门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该用能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 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部门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他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 独立“点对网”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1. 混合“点对网”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域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1. 省间“网对网”输入
省间电网跨区域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送受侧能源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的电量划分方案或交易方案等划分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1. 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未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1. 跨省际绿电直连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力用户,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 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用电量增长情况、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消纳利用等条件,测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 (一)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对计划新增水电装机,如有明确投产时间(主要是大型水电站工程),按预计投产时间计算年利用小时;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方法 (一)各省级行政区域 参照前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计算原则”,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外净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全社会用电量 其中,对于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区外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均按实际交易合同(含发电权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各省级行政区域;区内接入的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分别计入各省级行政区域。 当省级行政区域未完成当年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时,可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并在相应售出绿证的省级行政区域核算消纳责任权重时同步扣减。 (二)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含电网企业)的消纳量包括:
  1. 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无法明确交易对手方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时,按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计算购电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1.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经营区内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部门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自发自用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绿电直连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照自发自用计入主体消纳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部门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