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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发布重要指导意见!

2025-05-21 09:27来源:国家能源局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加快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力量建设。国家能源局细化明确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节点、能力标准、保障要素等要求,推动建成7个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2个研究中心并形成实战能力,不断提升跨区跨企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协同作战能力。 原文见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论述,提升电力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和电力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电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健全指挥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国家指导协调、地方属地指挥、企业具体负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电力应急指挥机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将电力应急纳入本地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完善指挥协调机制,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综合协调;电力企业要服从电力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具体实施电力应急监测预警、抢修恢复等工作。 (三)强化协同配合。国家能源局负责国家层面电力应急工作的总体协调,推动建立电力应急部际协作机制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健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及联合处置机制。国家能源局有关区域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应急工作的具体协调。 二、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政策标准体系 (四)推进电力应急政策文件制修订。国家能源局完善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队伍调用、重要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电力应急制度规范,加强相关文件宣贯落实,为灾害事故预防、应急事件处置和电力应急保障等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 (五)推动电力应急标准体系建设。相关单位要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民生电力保障需求等新形势、新情况,研究制定电力应急精准勘灾、灾损评估、快速救援等技术标准,不断完善电力应急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应急产品及服务类团体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力量建设 (六)加快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力量建设。国家能源局细化明确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节点、能力标准、保障要素等要求,推动建成7个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2个研究中心并形成实战能力,不断提升跨区跨企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协同作战能力。 (七)推动省、市、县级电力应急力量建设。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区域电力企业情况和电力设施设备规划布局,深入分析电力突发事件风险,落实“专兼结合、平急结合、精干有效”的省、市、县三级电力应急力量。重点推进电力企业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基层灾害应急避险能力。 (八)落实电力企业应急力量常态化编组。各级电力企业要针对可能面临的电力突发事件和应急需求,明确“平时”应急专兼职队伍编组,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电力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与国家和地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立协同机制,不断提高电力突发事件快速处置能力。 (九)注重发挥电力应急专家库作用。相关单位要建立电力应急专家遴选、管理、使用等机制,加强国家和地方电力应急专家库管理,在电力应急体系规划、电力应急预案编制、电力应急演练组织、电力应急能力评估、电力应急抢险和风险隐患排查中充分发挥专家支撑作用。 四、进一步提升电力应急监测预警和风险管控能力 (十)加强监测预警。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指导电力企业健全完善与应急、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地震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综合研判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多灾种叠加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因素,采用有效途径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一)强化风险管控。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风险因素分析,强化对电力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各类外部因素及水电站大坝状态的安全风险评估,利用情景构建等手段逐一排查安全风险隐患,不断优化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底数清、动态明,重大风险可控、在控。 (十二)落实信息报送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电力系统影响信息的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要求、细化信息报送内容,聚焦民生供电保障,提高信息报送的敏感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 (十三)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相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快修订《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巨灾应急预案,推进省、市、县、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全覆盖和有效衔接。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电力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推进电力应急预案表格化、数字化、简约化,不断提升电力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十四)提高电力应急演练的实战化。各单位要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桌面推演、沙盘推演和综合演练方式,积极开展非剧本式、无脚本化随机场景电力应急演练。国家能源局选取重点区域定期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演练;省、市级电力管理部门及省级以上电力企业,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电力应急综合演练或桌面、沙盘推演,探索积累超大特大型城市电力应急处置经验。 (十五)加强电力应急培训的针对性。电力企业要健全电力应急培训管理制度,完善培训激励和约束机制。针对应急指挥、应急救援等不同人员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次、分类别、全方位开展培训。依托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探索创新电力应急“线下+线上”融合培训方式,按照每年三分之一滚动培训模式,力争每三年完成一次电力行业应急人员培训全覆盖。 六、进一步增强电力应急抢修恢复能力 (十六)提升电力应急抢修恢复能力。相关单位要加强灾损评估、抢修计划等信息化手段运用,快速掌握电力设施受损程度和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制定抢险救援、抢修恢复计划。建立电力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电力应急过程中灾情统计上报、综合研判、方案制定、队伍调用、物资调配各环节反应速度。针对重要基础设施损毁情形,提前梳理备品备件、交通运输等薄弱环节,坚持“一设备一方案”提前制定抢修恢复方案。 (十七)提升重要用户电力自保能力。国家能源局出台重要电力用户认定及其自备应急电源监督管理办法,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加强重要电力用户统一认定管理,督促重要电力用户按照规定配置、使用、维护自备应急电源,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检查指导,着力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涉电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八)提高电力应急物资储备水平。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应急装备和重要设备备品备件储备,针对性优化电力应急专用物资的品种、规模、结构、布局。进一步规范应急物资和装备维护管理,提升电力应急物资全程监管、统一调拨、动态追溯等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灵活机动的储备运行机制,及时更新换代。 七、进一步加强电力应急科技创新和装备配备 (十九)推动电力应急技术创新。电力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及相关科研院所、高校资源,开展多种方式的项目合作,加强高效实用的电力应急前沿技术研究。强化电网灾害监测预警、灾害防范、救援处置与保障、灾害应对仿真推演、灾损快速感知、智慧辅助决策等应急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应用,推进构建智慧应急体系,提高电力应急科技支撑水平。 (二十)推进电力应急产业发展。各单位要加快各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向电力应急领域转移转化,鼓励和支持先进电力应急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构建完善电力应急产业链,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打造电力应急产业发展集群。针对极端自然灾害等威胁,立足最复杂困难情况,加强对电力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空中支援装备、快速抢修装备、大容量应急电源等关键装备的应用。 (二十一)加强先进电力应急装备配备。各单位要加强电力应急亟需的指挥、通信、供电、照明、后勤等装备配备,从数量、种类、容量、地域等方面合理规划。建立全国和分区域电力应急装备台账,动态掌握装备数量质量情况。定期分析应急装备配备情况,鼓励电力应急装备在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地方之间的共享互用。 (二十二)加快电力应急指挥手段建设。相关单位要加快推进各级电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建设极端条件下保底指挥通信手段,努力实现各级电力应急指挥机构与电力应急力量之间的互联互通。 八、进一步强化电力应急评估保障体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能源局强化电力应急体系顶层设计和国家级电力应急力量规划建设;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会同派出机构加强本地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省—市—县三级电力应急力量规划建设;电力企业严格落实电力应急体系建设要求,建强电力应急力量、配强电力应急装备、完善电力应急预案,有效遂行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二十四)加强相关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激励保障制度,保证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要加强电力应急经费投入和保障,将电力应急预案修编、处置救援、演练培训、装备物资配套、技术研发创新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优先安排。要加强电力应急管理人才培养,为电力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支撑。 (二十五)加强应急评估。各单位要深入推动《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落实,加强电力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全方位提高应急水平。建立电力应急处置后评估及反馈机制,提升电力企业与重要用户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原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09〕60号)在本文印发之日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