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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发布

2025-08-07 09:53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月7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按国家相关要求,在电解铝行业基础上,2025年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以下简称“绿电比例”)。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及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分别不低于34.2%、34.2%、34.2%、34.2%、80%(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已建成数据中心企业不低于65%)。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核算以绿证为主(鼓励企业参与绿电交易,或单独购买发电企业当年生产绿证),2025年对电解铝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已建成数据中心)绿电比例只监测不考核。由售电公司代理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绿电比例以售电公司分解比例为准。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发改电力〔2025〕540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售电企业、各相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际情况,为完成好国家下达的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可再生能源 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解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际情况,为完成好国家下达的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和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目标,制定本分解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全区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单位包括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含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等)、相关电力用户(包含但不限于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等。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行政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单位,制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下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单位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各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按照本分解实施方案确定的消纳责任权重,结合各地实际,督促辖区内各相关单位达到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四)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夏电力”)依据本分解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实施细则,梳理重点用能行业类型、重点用能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单位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完成。 (五)自治区发改委授权宁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单位进行信息管理。交易中心应完善相关平台功能,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管理模块,负责对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单位进行账户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按照国家要求,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约束性指标,我区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4.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30%,以自治区行政区域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为主、以省级绿证账户购买省外的绿证为辅进行核算,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应在当年完成,不再转移至2026年。 (一)供电企业、售电企业 1.国网宁夏电力。承担除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之外的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4.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0%。 2.售电企业。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4.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0%。 (二)相关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等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4.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0%。 4.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4.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0%。 5.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按国家相关要求,在电解铝行业基础上,2025年增设钢铁、水泥、多晶硅行业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例(以下简称“绿电比例”)。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及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分别不低于34.2%、34.2%、34.2%、34.2%、80%(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已建成数据中心企业不低于65%)。重点用能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核算以绿证为主(鼓励企业参与绿电交易,或单独购买发电企业当年生产绿证),2025年对电解铝行业绿电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已建成数据中心)绿电比例只监测不考核。由售电公司代理的重点用能行业企业,绿电比例以售电公司分解比例为准。 (三)免考核电量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单位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共同承担区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任务分工 (一)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单位,应积极承担消纳责任,依据本分解实施方案于2025年8月底前在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账户注册,配合交易机构开展消纳量核算、转让(或交易)及监测统计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二)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三)国网宁夏电力,售电企业、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在次月底之前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国网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应密切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区内消纳和外送消纳,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跨省跨区输送和市场交易,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国网宁夏电力2026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2025年本经营区及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四、有关措施 (一)建立绿电比例监测机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国网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按季度统计全区绿证购入总量、分行业购入量、绿证覆盖电量占比,建立数据共享、核算工作机制,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平台统计功能,准确监测重点行业单位绿色电力消费情况,按季度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各承担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单位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西北能源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的单位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供电企业、售电企业、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单位,对本单位向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四)对于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的地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其进行通报。 (五)本分解实施方案用于指导区内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具体解释权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