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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指出光伏开发商应多注意气候变化指南

发表于:2023-01-17 15:05:18     作者:编译:新睿 据外媒报道,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日前发布了一份临时指南,用于分析正在接受《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审查的联邦机构主要行动的温室气体(GHG)排放和气候变化影响。 该指南允许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分析,但也强调了采用新的分析角度,例如地面扰动对生物碳储量的影响,这是环保组织经常在安装大型光伏项目时提出的一个话题。 总的来说,光伏开发商及其顾问需要了解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并注意遵守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的气候变化指南。 这份临时指南建立在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在2016年发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当时该指南已被上一届美国政府废除。发布这份临时指南的目的是为联邦机构提供统一的方法,以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气候变化对可再能源发电项目的影响。 该指南已经生效,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将根据3月10日前收到的公众意见考虑是否修改或最终确定。 美国联邦机构、开发商和顾问应该关注这份临时指南的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首先,环境评估(EA)和环境影响报告(EIS)应该尽可能量化温室气体排放,无论是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生命周期内还是每年。 该指南指出了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温室气体核算工具网站上的工具。该指南声称,仅靠比较和分数并不足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法规》要求的不仅仅是一项声明,即拟议的联邦行动或其替代方案的排放仅占全球或美国国内排放的一小部分。 与其相反,《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应该包括拟议项目和每种替代方案(包括不采取行动的替代方案)的某种形式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估计,除非是无法量化的罕见情况。 其次,除了量化温室气体排放之外,美国联邦机构还应将其具体化,例如使用碳计量的社会成本(即大气中每增加一吨二氧化碳所带来的估计经济成本)将排放实现货币化;将排放纳入适用的气候行动目标和承诺;或者提供常见的共同等价物(例如将碳排放量与一些家庭、汽车的碳排放量进行比较)。 近年来,碳排放的社会成本一直是美国联邦法院裁决的争议话题。而已经出现并反映在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的临时指南中的规则是,碳排放的社会成本是在《国家环境政策法规》下分析气候变化影响的适当度量标准,但只要使用比较、共同等价物或可预见的现实世界影响来对碳排放影响进行背景分析,则无需严格要求。 第三,临时指南要求联邦机构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对气候变化的合理可预见的间接影响。例如,除了用于煤炭开采项目的采矿设备和运输车辆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之外,该项目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分析还应评估“充分燃烧”情景,并描述因开采煤炭的下游消耗而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也符合最近发布的联邦判例法。 第四,临时指南要求除了直接环境排放之外,还特别考虑可再能源发电项目对生物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事实上,这些“生物成因”温室气体的影响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美国国环境质量委员会(CEQ)的指南要求美国联邦机构考虑制定和维持机构特定的原则和指导,以在管理和规划决策中考虑生物的温室气体排放。 这可能意味着,如果一个光伏项目干扰了表层土壤等碳储量,其干扰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应该被纳入该项目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分析,而这是环保组织长期倡导的做法。 第五,除了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之外,《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临时指南还应通过预测项目生命周期内可预见的环境变化,并考虑气候变化的弹性和适应措施,来分析气候变化对项目的影响。 例如,各机构应考虑拟议行动期间气温升高和更频繁或更严重的风暴事件的可能性,并包括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 与此相关,环境评估(EA)和环境影响报告(EIS)应考虑气候变化如何加剧项目的直接影响。例如,一项拟议的行动或其替代方案可能需要来自溪流的水,因为山区的积雪减少,或者大气温度升高导致水体变暖。 临时指南的其他领域重申了既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原则,例如需要分析累积效应;要求《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文件中分析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行动;选择适当替代品的重要性;环境正义考虑;参考以往研究;实施适当的缓解措施以减少或抵消温室气体排放。 对于光伏项目来说,重要的是,这份临时指南强调了在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时的“理性原则”,这意味着分析的深度可以与项目的总体排放量成正比。低排放项目(如光伏设施)的温室气体评估可能不那么详细,与安装某些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如公用事业规模的光伏系统和海上风电设施)相关的相对较小和短期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应该对其整个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详细分析。 总的来说,这份临时指南强调了在美国联邦环境审查中彻底而合理地分析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影响的重要性,如果联邦机构、开发商和顾问在《国家环境政策法规》过程中没有认真考虑这些问题,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