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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2025-08-13 16:54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8月13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文件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70.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30.0%,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钢铁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水泥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多晶硅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 文件指出,通过市场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通过绿电交易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绿电交易出售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详情如下: 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重要指示精神,实现青海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现进一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20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于2025年8月20日18时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能源局。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邮箱:qhsnyjdlc@163.com 附件: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能源局 2025年8月13日 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重要指示精神,实现青海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5〕6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使青海成为国家重要的新型能源产业基地”和“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监测考核,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高效约束机制,高质量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为推动全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青海贡献”。 (二)指标定义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实际消纳的物理电量为主、省级绿证账户购买省外的绿证为辅的原则,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应在2025年完成,不再转移至2026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是指按企业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绿色电力电量比重,以持有的绿证核算为主。我省重点用能行业包括电解铝行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多晶硅行业。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水平,落实完成国家下达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70.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30.0%,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钢铁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水泥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多晶硅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70.0%(只监测不考核)。 二、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我省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并对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制定我省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分解方案,确定重点用能行业企业清单。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对电解铝行业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多晶硅行业消纳量完成情况进行监测。 (三)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负责组织省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和绿色电力消费责任权重。 (五)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对本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市场主体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绿证认购量统计及绿电电力消费比例核算,并向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三、市场主体指标分配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按照国家下达的青海省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分配方案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及对应消纳量: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70.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0.0%。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统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70.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0.0%。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70.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0.0%。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70.0%,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0.0%。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本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责任权重分配 按照国家下达的青海省2025年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省内重点用能行业的各企业按照其年用电量和国家下达的绿电电力消费比例70.0%核算应达到的绿色电力消费量。其中,对电解铝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钢铁行业、水泥行业、多晶硅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完成情况只监测不考核。 四、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要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开始前,在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注册及退出工作。青海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制定本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三)省能源局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本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履约方式 1.主要履约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未完成应承担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按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执行。 2.补充履约方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1)参与绿电交易,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计为消纳量。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 3.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通过绿电交易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绿电交易出售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4.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 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将剩余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向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分配。 (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履约方式 1.履约方式。 履行方式以绿证核算。省内重点用能行业的各企业通过绿电交易、绿电直连、自发自用等方式消纳绿色电力电量,按照其年用电量和国家下达的绿电电力消费比例核算应达到的绿色电力消费量,购买绿色电力证书。青海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导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国家认可的交易平台购买绿证。省内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分解方案和企业清单详见附表。电解铝企业未完成应承担的最低绿色电力消费比例,按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执行。 2.消费量的计算。 以青海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核算的绿证交易结果计入绿色电力消费量。 六、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本省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和考核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并进行考核;督促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时到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账户注册及退出工作,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分解方案,确定重点用能行业企业清单。 (二)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省能源局批准后实施。 (三)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2026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本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四)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开展绿证认购交易工作,统计核算各企业绿证认购量及绿电电力消费比例。 (五)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相应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并向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各类市场主体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对我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七、有关措施 (一)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制定并执行惩戒措施。 (三)各类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经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时按照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五)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协调机制,保障我省完成国家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六)其他保障措施,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