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系统工程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2021/4/7 13:08:21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讯:4月6日,江苏能监办发布关于印发《江苏
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重点对省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能源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国家能源局《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结合江苏实际,我办制定了《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联系人:石晶磊
电话:025-83115285
邮箱:shijl8311@126.com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可再生能源法》,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根据《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国能发监管〔2021〕5号)、《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国能综通监管〔2021〕28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本次综合监管以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为目标,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清洁能源政策,监督检查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督促电网企业优化清洁能源并网接入和调度运行,实现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推动电网企业进一步提升清洁能源并网消纳服务水平,细化全省尤其是苏北地区各地市消纳能力评估;规范清洁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完善清洁能源消纳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及时发现清洁能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清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电力监管条例》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
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
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42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1575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
9.《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苏监能市场〔2019〕124号)
三、监管内容
重点对省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目标任务、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网接入、优化调度、跨省区交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情况开展监管。具体内容包括:
(一)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2020年江苏弃风、弃光电量和弃电率情况,是否完成年度清洁能源消纳目标,是否完成重点任务。2021年上半年,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
(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包括江苏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电网企业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超额消纳量和绿色证书交易情况;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是否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
(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一是电网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消纳能力研究论证,制定消纳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是否按规定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简化清洁能源接网审批流程;是否未及时建设接网工程;是否未及时按约定回购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是否按照规划和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二是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手续提前并网,是否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及执行情况如何;发电企业是否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更新项目核准、开工、在建、并网、运行信息等。
(四)清洁能源优化调度情况。包括电力调度机构是否落实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年度发电计划;电网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否进行有效的调度运行管理和检修计划管理等;清洁能源项目是否按照规定有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等。
(五)清洁能源跨省区交易消纳情况。包括省间清洁能源电力送电协议是否得到及时、有效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是否组织积极参与清洁能源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是否存在限制外受电量规模的情况;是否存在干预可再生能源报价和交易情况;跨省区交易输电费用、网损、交易费用等收取依据、实际收取等情况。
(六)清洁能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情况。包括电网企业是否有效执行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相关规则;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是否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辅助服务费用结算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市场成员严重违反相关规则,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造成影响等情况。
(七)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开展情况。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落实情况及试点地区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变电台区选择、接入方式、推进方案、交易机制有关情况,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有关政策落实以及规则执行等情况。
(八)清洁能源并网消纳信息公开情况。电网企业清洁能源并网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在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后,是否及时披露各环节审查情况,方便企业查询办理进度;是否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清洁能源接网服务、消纳能力评估、以及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电网项目投资和建设等相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启动部署(3月至4月)。按照国家能源局总体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并印发《江苏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召开监管工作启动会,部署监管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
(二)自查整改(5月至6月)。会同省能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围绕重点监管内容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整改落实。
(三)现场监管(7月至8月)。在自查基础上,结合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监管,视情况开展非现场、非接触监管。具备条件时,按照国家能源局《推广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2020年修订)》,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突出问题导向,对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四)形成监管报告(9月)。9月底形成专项监管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监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省清洁能源并网消纳基本情况,清洁能源并网消纳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规范清洁能源消纳的监管意见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清洁能源消纳情况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请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省国信集团,相关清洁能源发电企业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系人,并于4月15日前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二)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监管。各电力企业要对照本方案和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落实人员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边查边改,逐项落实。积极配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与检查组配合对接,及时提供和补充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要围绕此次综合监管工作内容完成自查报告,包括清洁能源并网消纳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整改措施以及意见建议,于2021年6月底前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请省能源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全省清洁能源消纳主要目标完成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开展情况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提供给江苏能源监管办。
(三)坚持统筹安排,严肃工作纪律。江苏能源监管办现场检查工作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汇总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监管报告,并综合运用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国家能源局党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自觉接受受检企业、群众的监督。